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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编制工作规范

基建字〔2021〕7号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的编制,加强对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编制工作的管理,特制定本工作规范。

第二条 本规范适用于基建处需要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最高限价的招标(采购)项目。

第二章 清单编制单位的确定及编制形式

第三条 清单编制单位的确定:

1.清单编制费用概算≥30万元,基建处委托招标与设备采购中心进行项目招标,确定清单编制单位。

2.清单编制费用概算400万元的工程项目,在“双清单”初步核对后、清单定稿前,基建处委托的清单单位需提交一份核对报告,对双方工程量等差异较大的清单项说明原因及解决办法。对于概算≤400万元的工程项目,核对中对争议较大的内容须及时与基建处相关人员进行沟通。

第十条 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清单工程量偏差、缺项漏项及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图纸不符等问题,清单单位须无偿配合项目组开展核对工作。

第十一条 对于基本建设主体工程项目,一般应在项目国家验收前对清单单位进行考核评价;对于维修改造项目,每年对清单单位进行一次考核评价。考核由造价管理科牵头组织,考核小组由项目组成员及监理单位组成,造价管理科分管处领导参加。

第十二条 对清单单位的考核评估,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:(1)项目组人员组成及稳定性;(2)项目组人员专业素质;(3)进度计划的执行;(4)沟通协调配合情况;(5)清单及最高限价的质量。(考核评价表附件2)。

考核小组提交对该项目清单单位的考核报告,考核评估结论分为优秀、合格及不合格三类。得分≥80分时,评为优秀;80分>得分≥60分时,评为合格;得分<60分时,评为不合格。

第十三条 清单单位出现以下问题的,考核评估均按不合格处理:

(1)清单单位不遵守学校及项目有关规定,不服从甲方管理,甲方提醒2次仍不改正的;

(2)清单单位私下擅自接触潜在投标人、为其提供项目相关信息,收受潜在投标人给予的钱财或好处的;

(3)工程量清单存在重大缺漏项、项目特征描述不符,最高限价主要材料价格未按信息价计入或严重偏离市场价,给甲方带来严重损失的。

第十四条 依据项目组提交的清单单位考核报告,列入基建处的清单单位红黑名单,在后续清单单位选定中综合考虑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五条 本规范由基建处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六条 本规范经2021年11月4日基建处处务会讨论通过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附件1:工程造价咨询承诺书

附件2:考核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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